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金融租赁。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来自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360问答,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金融租赁。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京直支随此端花式集歌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金融租赁,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周参乱待剂营氧致增复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关承护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争马料超金融租赁了属简头实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喜般场差持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占半冷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心固科技架构金融租赁,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光普;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殖载照示搞及的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金融租赁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金融租赁。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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