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全文】2022年银保监会发布了10个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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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银保监会发布多项通知及监管政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进行规范调整,弥补行业监管制度短板金融租赁公司。除此之外,还对之前针对金融机构的政策进行修订,将金融租赁公司纳入适用范围。
因篇幅有限,如有需要,可在公众号后台回复“2022金租政策”获取政策原文件金融租赁公司。
一、3个租赁行业规范性文件
针对融资租赁行业以及金融租赁公司,2022年银保监会发布了以下文件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
1月7日,银保监会印发了《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此文施行后,2010年出台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随之废止。
摘要:该文件旨在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监管规制,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1月21日,为配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行为,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金融租赁公司。
摘要:该文件旨在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及内容金融租赁公司。
《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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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文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优化业务模式和结构,强化租赁物管理,重视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占比金融租赁公司。
二、这些文件适用于金租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还发布了针对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文件,这些文件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该文件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金融租赁公司。对违规人员可以采取行业通报、责令机构予以问责等措施。
《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1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文件自2022年5月1日施行,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摘要:该文件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服务价格实施统一归口管理,规范服务流程,优化系统控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授权管理和行为管控,强化内部审计监督作用金融租赁公司。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简称的通知》
10月25日消息,银保监会办公厅已于近期发布《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简称的通知》,旨在确保机构宣传营销时能明确区分类别,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金融租赁公司。
摘要:该文件对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机构的公司简称提出具体要求,如金融租赁公司不应简称“XX 租赁”,而应为“XX 金租”;汽车金融公司不应简称“XX 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应简称“XX 财务”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1 月 11 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金融租赁公司适用于本法金融租赁公司。
摘要:该文件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四部分: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二是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四是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11 月 28 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都需参照本办法执行金融租赁公司。
摘要:通知中说明不得开展与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并对上述机构表外业务的界定与分类更加合理,管理和监管框架更为完善,更有利于规范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实现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
三、修订了这些文件金融租赁公司,将金租纳入适用范围
2022年,银保监会对此前的政策文件进行了修订,其中金融租赁公司首次被纳入这些文件的适用范围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11 月 28 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银保监规〔2022〕19 号),原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AMC、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金融租赁公司。
摘要:文件要求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12 月 29 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 号),通知未说明的其他转让试点工作要求,继续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执行金融租赁公司。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摘要:金融机构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避免一卖了之、高举轻放等现象;各银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试点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风险监测,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区别情形,暂停其业务开展、对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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